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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文件
济建监协字【2010】1号
关于发布《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的 通 知
各建设监理企业:
自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制度实施以来,我市已累计培养注册监理工程师1300余人,这对提升全市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数量仅能满足1/4在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在多个项目兼职和脱岗、缺位现象普遍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严重不足从某种程度上已影响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理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的树立,也严重制约了我市监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缓解现阶段我市监理市场监理专业人才供不应求的矛盾,进一步规范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企业服务水平,我会组织拟定了《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协助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从业能力,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及对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在工程建设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是指对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考试、证书核发、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实施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考试、证书核发、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行为接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考试
第五条 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从业应达到行业从业能力标准要求,取得《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六条 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委托市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从业考试:
(一)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工程建设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全日制)毕业,工作5年及以上并从事监理工作3年以上;
(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大专(全日制)毕业,工作6年及以上并从事监理工作4年以上。
第八条 报名参加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考试,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表(见附件一);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全日制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符合第七条第(一)项申请报名的应提供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最近六个月社保缴费清单。
第九条 参加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从业考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所在单位组织具备考试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并将符合考试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后(见附件二),连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
(二)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委托考试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并发给考试合格证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条 证书管理包括证书初始核发、续期、变更、注销。
第十一条 参加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考试的,应当在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申请《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申请证书初始核发的,可根据所学专业或工作经历填报两个专业,专业类别划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由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
《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由本人保管、使用,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经审查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期。
第十二条 申请证书初始核发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试合格;
(二)65周岁以下;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的,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四)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核发证书:
(一)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近两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有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完毕至今未超过三年的。
申请证书初始核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申请表(见附件三);
(二)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 证书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
申请证书续期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续期申请表(见附件四);
(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复印件);
(三)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五);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复印件);
(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已到期的劳动合同或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或劳动部门终止劳动合同的仲裁书或人民法院终止劳动合同的裁决书,原件、复印件)。
(四)《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原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可根据当事人请求或依据职责,对其证书予以注销,并告知当事人: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从业或死亡的;
(二)已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三)年龄超过65周岁;
(四)从业证书被收回的;
(五)依法应该注销从业证书的其他情形;
(六)持证人本人主动提出要求注销的。
第十六条 《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发等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证书初始、续期、变更、注销的,由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受理申请资料(企业应当提交附件六的汇总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证书初始申请时间为统一考试后的6个月内;受理证书续期、变更、注销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
(三)符合证书初始核发条件的,由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发文公布并颁发《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四)符合证书续期、变更条件的,予以办理。
(五)符合证书注销条件的,由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收回证书并注销。
第十七条 《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遗失,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相关证明报市建设监理协会办理申请补证手续。
第十八条 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监理工作能力。
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在一个证书有效期内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应少于48课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取得《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建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准予其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三级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济南市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企业从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条 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履行监理人员职责,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可暂扣其《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
(二)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发生重大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三)未接受继续教育的;
(四)严重违反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报告的;
(六)从业单位与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不符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即签署验收合格意见,或将不合格的工程验收为合格的;
《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暂扣期限为30—90天,按当事人上交证书之日算起。证书暂扣期内,证书持有人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
暂扣期间,可以整改的事项当事人应当进行整改。暂扣期满,当事人应向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提交整改报告并提出恢复申请。符合要求的,给予返还证书。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建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可延长暂扣期30天,情节严重的予以收回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在行业自律检查中,发现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其不再具备任职条件,可收回其岗位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监理人员从业证书,或其他应作从业证书失效处理的;
(二)脱离监理岗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从事监理工作,时间连续满1年的;
(三)受处分、处罚不能继续从业或服刑的;
(四)一年内被有关主管部门暂扣证书2次及以上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或同时在2个及2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六)达不到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从业能力标准规定要求的。
证书被收回的,相关当事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